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另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5-14 13:27:5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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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号:(2021)京01民终644号  当事人均为化名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
本案中,刘小小在该协议签署后,曾要求刘大强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其系以行动表明接受该赠与,因此,刘小小与刘大强、毛小美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刘小小有权要求二人协助办理过户。

案情简介 

大强与毛小美1993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小小2014年7月12日,刘大强签约购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
2017年8月24日,刘大强毛小美登记离婚。双方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双方共同商定:婚后购买所得的位于昌平区1103归婚生女刘小小有,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男方和女方有办理过户的义务。由男方使用。”
201712月15日,前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刘大强名下,登记坐落为北京市昌平区1103(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该涉案房屋由刘大强刘小小共同居住使用。
后因房屋过户登记问题,刘小小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大强与毛小美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刘小小名下。庭审中,刘大强主张撤销其与毛小美《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协议。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刘小小的诉讼请求。刘大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针对本案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刘大强毛小美在离婚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书面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刘小小之后,刘小小要求刘大强毛小美履行该赠与合同,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接收了该赠与。因此,刘小小刘大强毛小美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

二、关于刘大强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首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刘大强毛小美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综上所述,刘大强毛小美在离婚时对婚生女刘小小的赠与合同成立且有效,刘大强不能单方面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刘大强、毛小美应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协助刘小小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刘小小名下。

二审法院认为:

刘大强与毛小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刘小小所有,且需办理过户手续时,刘大强与毛小美均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依据该协议书,刘大强与毛小美已经作出将涉案房屋赠与刘小小的意思表示。刘小小在该协议签署后,曾要求刘大强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其系以行动表明接受该赠与。

刘大强于二审中认可其曾表示过将涉案房屋晚些时候过户至刘小小名下,毛小美现亦要求刘大强履行相关过户手续的义务。结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大强与毛小美、刘小小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穗诚律师提醒您:


一、本文所涉案例内容在不改变裁判主旨的前提下有所删减和调整。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件,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也不代表穗诚律师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均有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裁判观点仅可作为同类诉讼案件和社会实践的参考与借鉴。

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

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离婚的权益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有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法律绝不会予以支持。
、夫妻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子女,一般出于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补偿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是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因此,父母更应当慎重考虑,赠与子女房屋时亦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平衡,一旦做出赠与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与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为避免一方反悔或赠与后又擅自将房屋出售的风险,建议离婚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一方不配合的,子女可通过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nd
供稿:唐兰
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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