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装修押金案例两则

发布时间:2023-05-13 22:22:2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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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没收装修押金 法官引用民法典纠正原审

01  裁判要旨

以上条文规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权利和义务。但物业公司与业主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章装修业主整改或者移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但无权以此作为没收或者继续占有装修押金的依据。业主违章装修,损害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

02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4日,业主吴某向C物业公司交纳房屋设施改动押金1500元,物业公司开具专用收款收据。

2017年1月21日,吴某与C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份,约定:装修房屋时,必须遵守国家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小区物业装修有关管理规定(包括临时颁布的通知)。吴某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协议签订后,吴某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并外扩阳台。

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C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1500元及利息等。

03  本案焦点

物业服务人是否有权没收业主违章装修押金。

0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吴某提出的要求C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1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规定,吴某与C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吴某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但吴某在装修时外扩阳台,虽吴某在庭审中主张已经过物业公司同意,但物业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且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外扩阳台的装修行为违反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故对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05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吴某要求C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1500元及利息问题。C物业公司对收取1500元的是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认为收取的1500元系房屋设施改动押金,依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吴某改变住宅外貌,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C物业公司不应返还案涉1500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以上条文规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权利和义务。但物业公司与业主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章装修业主整改或者移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但无权以此作为没收或者继续占有装修押金的依据。

业主违章装修,损害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况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亦无收取1500元的约定,物业公司没收或者继续占有亦无合同依据。

综上,上诉人吴某的此项主张有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C物业公司应返还吴某1500元,并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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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完成后,物业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吗?

为房屋装修问题,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押金,

装修完毕后,

物业公司却声称未到一定期限不予返还。

近日,

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基本案情

张女士是烟台市福山区某小区的业主,在2014年购房时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缴纳等事宜。

同时,还另行签署了《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明确约定:“装修押金2000元/户,装修后无违反装修规定如数返还。管理处保留权利要求所有业主/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即使该工程在管理处批准下已完成”,该物业管理公司向张女士发放了《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装修规定》)一份。

协议签署后,张女士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物业公司给张女士出具了收据。一年后,张女士房屋装修完毕正式入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公司却称因未过两个取暖期不予退还,张女士遂诉至福山法院。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张女士需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后如无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物业公司需将装修押金如数返还。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有权向原告张女士收取装修押金,张女士亦按约将装修押金2000元交付。现房屋装修完毕,若物业公司拒绝返还押金,应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否则理应依约返还装修押金。由于装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故对于张女士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的装修押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装修人或者装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费用、装修的禁止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已经签署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发生装修规定中所禁止的行为,物业公司没有理由扣留或拒绝返还业主的装修保证金。

当然,作为小区业主,在装修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装修管理的规定,避免房屋装修影响到楼宇设施、结构或外观,这既是作为小区业主的应尽义务,也是对自身居住安全的最大保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来源丨居之然,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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