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昆阳镇执法中队
立案查处一起未履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
该镇执法人员发现
前宕新村78 号某小区
某物业公司未指导
监督业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依据相关规定
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立即整改
为弘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风尚,昆阳执法中队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从源头抓起,开展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专项检查行动,立案查处一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
近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昆阳镇前宕新村78 号某小区时,发现某物业公司未指导、监督业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桶内投放塑料袋、纸巾(属于其他垃圾),瓜子壳(属于易腐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现场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并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立即整改。对此,该物业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罚,表示将加强对业主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
“分类”+“投放”,这两个动作看似简单,却是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环节。昆阳执法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好自身职责,提高分类意识,落实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垃圾分类的积极践行者。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幸福昆阳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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