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普,保险&法律,致力于帮助身边的人用好法律工具,买对保险,欢迎关注!探讨交流及其他联系可添加静园微信(zoujingyuanlvshi,加微信请注明来意)沟通哦~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干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狗剩婚前以自己的名义首付100万元,借款100万元买房一套,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该房屋应归狗剩个人所有,但双方共同还款100万,房屋总共增值的200万,还款部分对应的增值为100万,故狗剩应补偿翠花还款的50万,增值的50万,共100万元。
声明:内容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等整理编辑,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欢迎探讨,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予以删除。

【关于静园】